晚上7点更新

吉隆坡高庭法官再尼裁决,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在砂校电供弊案的三项罪名全部成立。

再尼表示,罗斯玛无法针对控方论据挑起合理质疑,只有一味地否认,没有提出任何可信证据。

他说,本身评估发现,罗斯玛未能反驳反贪会法令下的有罪推定。

“被告(罗斯玛)的辩护纯粹只是在否认,没有可靠的证据来举出任何合理怀疑。(因此)被告三项罪名全部成立。”

此外,再尼早前指出,由于完整判词多达100页,因此他只会在庭上念出大致的判决摘要。

保释金维持200万

经过求情程序之后,法官再尼判处罗斯玛监禁10年,罚款9亿7000万令吉,若无法支付罚款则必须以另外坐牢30年取代。

不过,再尼允许暂缓本次的刑罚,以便罗斯玛向上诉庭上诉,并将保释金维持在现有的200万令吉。控方对此亦不反对。

辩方要求监禁一天

较早时,罗斯玛律师佳吉星向法官求情,希望法官考虑到罗斯玛对社会的贡献、初犯等因素,从轻发落。

他建议,法官判处罗斯玛监禁一天,外加其他轻罚。

控方要求依法严惩

不过,检控官哥巴斯里南则要求法官依法严惩罗斯玛,处以最高刑罚,以杀一儆百,杜绝贪污。

他说,罗斯玛的三项罪名,每一条罪可判处监禁最高20年,以及5倍贿款的罚款。

斯里南也说明,控方更希望法庭向罗斯玛罚款9亿7000万令吉,若她无法缴付罚款,则以额外30年监禁取代。

罗斯玛在本案面对三项控罪,即在2016和2017年间,向日拔控股有限公司(Jepak Holdings Sdn Bhd)董事经理赛迪阿邦(Saidi Abang Samsuddin)索贿1亿8750万令吉,以及分别收贿15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,以协助后者取得价值12亿5000万令吉的砂拉越乡区学校太阳能混合电供计划。

控状声称,罗斯玛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(a)(A)条文,并可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4(1)条文下定罪。

在上述条规下,一旦罪成,被告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,或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。